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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县春泰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鑫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5民初1141号之二 原告:长泰县春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溪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07504693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世茂海峡璀璨天城10号楼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0001ARW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建国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5315567458D。 负责人:***,主任。 原告长泰县春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春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泰县春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不再对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撤回对漳州市长泰区岩溪镇便民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