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502民初189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辛庄北路**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6336311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减半收取2667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