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29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
被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磁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贸易路北侧文体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