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铸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15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贸易路北侧文体路东。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住所地:峰峰矿区大峪镇。 负责人:**,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系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0489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临水镇光荣院4**1栋8号房产和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滨河东路168号滨河花园十五号楼1**4层108号房产为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6月2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404895.58元的冻结,以及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新三矿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04895.58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临水镇光荣院4**1栋8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滨河东路168号滨河花园十五号楼1**4层108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