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财保104号
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临漳县。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新三矿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新三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新三矿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0489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临水镇光荣院4**1栋8号房产和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滨河东路168号滨河花园十五号楼1**4层108号房产{冀(2019)峰峰矿区不动产权第000032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峰峰矿区新三矿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0489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临水镇光荣院4**1栋8号房产一处。
3、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峰峰矿区滨河东路168号滨河花园十五号楼1**4层108号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