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06民再4号
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审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煤材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贸易路北侧文体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河北纵横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纵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被告***不服本院(2016)冀0406民初9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冀04民申2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于同年12月21日作出(2017)冀04民再6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荣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