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191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被告: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新桥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发公司)、**、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电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