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异9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100号1栋1**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70442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原农行中坝营业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6568375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利害关系人***称: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于2019年11月19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现***已没有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员工,更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请求解除(2017)川0781执1575号《限制消费令》中对***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对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发出(2017)川0781执1575号限制消费令,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另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江油市市场监督局递交《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法定代表人由利害关系人***变更为**,江油市行政审批局于同月19日核发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为**。2020年3月31日,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江油市市场监督局递交《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法定代表人由利害关系人**变更为***,江油市行政审批局于同年4月7日核发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人群范围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本案被执行人是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故本院可以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现利害关系人***已不是绵阳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没有证据证实***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此,***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川0781执1575号《限制消费令》中对利害关系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