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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杨永彬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1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100号1栋1**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7044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彬,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永彬、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蹇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