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100号1栋1**,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66277044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事处平湖西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7234614X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237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707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2707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执8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毅
审 判 员 王 林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