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555号
原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平路100号1栋1**130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2770442F。
被告:四川众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128号海星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898801461。
原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众企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域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