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民初2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