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执1377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建平县红山街道新世纪社区。
被执行人: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住建平县***乡套卜河洛村万丰山东沟组。
关于申请人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2执1377号案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