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1322执1377号之二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给付申请人1080448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13415元,受理费2105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执行员:***书记员:李**程
开户银行:建平县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主账户户名: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子账户:62328106700001999042022年5月12日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22)辽1322执1377号
建平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你(或你单位)与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辽132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人1080448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承担本案执行费13415元,受理费21050元。
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