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21民初99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