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21民初99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建平天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