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2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寨镇22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寨镇***村,组织机构代码6693104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现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