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F61-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沿河街A段A1-5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7月17日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7月17日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