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F61-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沿河街A段A1-58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4民初7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7月17日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7月17日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高力茶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