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255号
原告:**和,男,壮族,1969年10月28日生,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关县***逢春大道欧洲印象物业办公室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海口市龙华区人,现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盘龙社区城南路尚都紫荆2-2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瑞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F61-X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原告**和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