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255号 原告:**和,男,壮族,1969年10月28日生,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关县***逢春大道欧洲印象物业办公室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海口市龙华区人,现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盘龙社区城南路尚都紫荆2-2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瑞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F61-X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与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原告**和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