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246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盘龙社区。
负责人:**。
被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