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240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0日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关县***逢春大道欧洲印象物业办公室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海口市龙华区人,住文山市(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盘龙社区城南路尚都紫荆2-26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瑞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F61-X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