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25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8月7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0615713843,住所地马关县***逢春大道欧洲印象物业办公室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85TC6L,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盘龙社区城南路尚都紫荆2-26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5118002E,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永通社区瑞禾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MA6K6MMGXA,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名园小区F61-X号。
法定代表人:***。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城分公司、云南国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海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