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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甸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11551号 申请执行人****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甸区十一农场西北灶生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甸区工业区化学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甸***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209民初25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