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321民初1219号
原告:山西洋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男,1991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武志国,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洋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8年7月11日,原告山西洋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并庭前电话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洋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