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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258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809-28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97C。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9.93元、财产保全费4069.93元,合计:9519.86元(原告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 审判员 郭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