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05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鞍山路文化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财股基建负责人。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校老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校老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教育局、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 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