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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7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住址:阳东区。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住址:阳东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住址:阳东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住址:**市。 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8号二层(自编)2F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4999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东**(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 判 员  龙 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