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74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住址:阳东区。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住址:阳东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住址: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住址:阳东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住址:**市。
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8号二层(自编)2F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4999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东**(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不予退回)。
审 判 员 龙 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