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第三人: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广东宇丰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科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瑗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