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475号
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内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厂房101、102车间。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椰,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周家村周家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937.0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保全的金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