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9475号之一
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内长沙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厂房101、102车间。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椰,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周家村周家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燊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手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