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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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开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824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88幢301-C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3LU7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佑红,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衢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佑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4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佑红、***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衢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归还申请执行人35547.11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执行费439.88元、受理费3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胡佑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胡佑红、***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佑红、***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胡佑红、***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胡佑红、***名下现无较大金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3614元本院已扣划。截至2022年5月30日,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佑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胡佑红、***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胡佑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胡佑红、***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衢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4执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