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902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通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通鼎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2986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承兑人也是最终付款人是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彻底高效地解决纠纷,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追加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的相关诉讼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故应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105民初29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太原市通鼎商贸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太原市通鼎商贸有限公司并未选择乌鲁木齐恒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其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其向原审被告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