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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4民初575号 原告:霍尔果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牧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员工。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大昌南路23号理化楼3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尔果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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