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终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山西祥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19年12月26日再支付50000元;经法院查控***银行账户26846元,微信账户38634元,公积金约10万元,股票2000股,暂不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10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