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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某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终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山西祥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19年12月26日再支付50000元;经法院查控***银行账户26846元,微信账户38634元,公积金约10万元,股票2000股,暂不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10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