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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终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1766409.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四川其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财产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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