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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5133号 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大昌南路23号理化实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3466号东风管区36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新疆锦城劲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联***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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