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4397号
原告高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珂丽,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ARX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0XW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高军、张珂丽诉被告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张珂丽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张珂丽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张珂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200元,减半收取601600元,由原告高军、张珂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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