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4397号 原告高军,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珂丽,女,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ARX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0XW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高军、张珂丽诉被告汉中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文旅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张珂丽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军、张珂丽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张珂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200元,减半收取601600元,由原告高军、张珂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