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6724号
原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第三人:***,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