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3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中央广场B座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一审第三人:***,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再审申请人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4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雅章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才将润寿公司农民工农资专户向***等人转款的15万元计入工程总收入,但未扣除11.5%的挂靠费用17250元,计算错误。(二)雅章公司已替***向***支付了中介费,理应从应付款中扣减,二审未查明错误。(三)雅章公司于判决后的2025年3月3日向***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扣除已付中介费,雅章公司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超出部分***应退还。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向雅章公司退还391488.95元超付的工程款;3.一、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辩称,(一)双方仅约定通过雅章公司公户提取工程款需支付挂靠费用,二审追加的15万元系润寿公司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雅章公司未产生任何税务成本,不应扣除挂靠费用。雅章公司不配合结算工程款,未参与现场管理,占用工程款数年拒不支付,其再审主张的挂靠费用不应被支持。雅章公司提出的挂靠费用在原审中均未提出,即使需要支付挂靠费,也应另案起诉。(二)经双方对账,雅章公司并未承认支付过***任何好处费,且雅章公司没有***授权也无权向***支付任何费用。***的居间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所谓的好处费或居间费无效。***与***约定的好处费支付节点是分四次付清,而非直接扣除。故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润寿公司支付的15万元没有对雅章公司产生任何成本,雅章公司没有现场管理工人,又因借用资质本身违法,该15万元不应计取挂靠费用。雅章公司已将二审判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双方已签订书面协议就该判决再无争议,其所谓的挂靠费、居间费可另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将润寿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向***等人转款的15万元认定为雅章公司已付款,并计入涉案工程总收入。由于该15万元系由润寿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并未使雅章公司产生税务及管理成本,故二审法院未就该15万元款项扣减11.5%的挂靠费用,并无不妥。雅章公司称案涉工程系***介绍给***,***自愿给付***介绍费,该介绍费应从案涉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由于该介绍费即***与***好处费,一、二审法院认定在本案中不予涉及,并无不当。雅章公司称二审判决后又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经查,雅章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已全额支付了判决金额,该10万元包含在内,系其履行二审判决所支付,并非超付。 综上,雅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