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22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山西恒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98号龙兆远景3号楼26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中央广场B座16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恒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54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西安雅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承包了山西太原远洋万和四季04块地4#5#楼项目,后其将工程分包给被告山西恒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恒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为完成上述分包任务,被告***在2022年2月至12月期间,雇佣原告作为该项目的生产经理。双方约定原告的劳务报酬为每月15000元。至2022年10月底,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47064元、差旅费等其他费用3410元,合计50474元。2022年12月的劳务费也未支付。因此,被告***共欠原告劳务报酬65474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山西恒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被告雅章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应与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的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山西恒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以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