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3民初609号
原告:廊坊市共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廊坊市共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山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市共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共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计3209元,由原告廊坊市共进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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