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执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裕嵩,男,总经理
***与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商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支付457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0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