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02民初2085号
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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