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某某与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02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职工,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裕嵩,男,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总经理

***与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商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支付457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100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