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某某、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927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436315388T。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陕0927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3468.93元及利息8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全费1870元。现查得,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289.9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