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业干混砂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柳泉镇西坪村宣家沟1-2号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中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永靖县***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尕子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业干混砂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大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永靖县***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业干混砂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邱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