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信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信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执字第16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信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办公区发展大厦-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62490元,诉讼费340.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数量十分大,现场复杂清点困难,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部分设备无法区分所有权的权属,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待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 本院(2014)开执字第16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   阳 执行员 曹   雨 执行员 席   旸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