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开执字第16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信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办公区发展大厦-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本金62490元,诉讼费340.5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数量十分大,现场复杂清点困难,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部分设备无法区分所有权的权属,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待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
本院(2014)开执字第16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 阳
执行员 曹 雨
执行员 席 旸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