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4245号
原告: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建设中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村。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