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423号-1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欧洲城信达商务4F。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0年11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 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