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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2423号-1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欧洲城信达商务4F。 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0年11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 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