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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临沂市庆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557号 原告: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785315X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配套区(祁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庆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89370487,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清华园社区。 被告:***,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庆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临沂市庆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348元,由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