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北艺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北艺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02民初622号
原告:阳泉北艺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近元。
被告: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阳泉北艺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银隆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北艺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7元,减半收取7753.5元,由原告阳泉北艺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